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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日期: 2017年09月05日 08:39 来源: 点击:614

湖南理工学院文件

校政发〔2017〕40号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7年8月29日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实施弹性学习时间,实行专业主辅修制、辅修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由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管理学生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安排各学院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所在学院应在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具有学籍。

(一)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疾病,不宜坚持正常学习或集体生活者;

(二)      应征入伍者;

(三)      有充分证据证明本人系创业实体法人,无法正常参加学习者;

(四)      学生个人因出国或参加特定时间的其他学习,无法到校参加学习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参军服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因创业经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由招生部门牵头负责,按《湖南理工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办法》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在校期间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两周内按学校制定的学生注册实施办法办理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课程修读

第八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修业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最长不超过所在专业学制时间加两年,即六年或七年,“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为三年或四年。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超过规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不再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因创业经批准可延长修业时间2年。

学制为四(五)年的学生,允许在3(4)—6(7)年中修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业。学生一般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也可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及具体情况,提出在校修读时间。申请提前毕业者(不含“专升本”学生)应在进入大学二年级(五年制为三年级)时向学校提出,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学生在校期间因成绩等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学制时间但未达到结业条件者,应延长修业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修业期间,应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九条  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在校课程修读分为必修、选修、自修三类。特殊情况经批准,部分课程可免修或免听。

必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指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学生个人在学校为其提供的若干门(组)课程中自行选择并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分为限制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两种。限选课指专业方向组课程,学生按选定的专业方向组修读课程;任选课指公共选修课和其他专业选修课。

自修课程指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学生自行修读,学校只组织考核的课程。

第十条  课程修读原则

(一)学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允许学生个人申请,经相关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在校内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允许学生跨校修读课程或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

(二)学生选课应考虑各类课程的连贯性和逻辑关系,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三)学生应根据自身能力和学习时间确定各学期修读课程的门数和学分,每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且不超过30学分。

(四)认可修读高于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相同课程的学分,但不认可修读低于规定学分相同课程的学分。

(五)学生选课应避免所修课程之间的时间冲突。

(六)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同一课程的不同任课教师。

(七)某门课程若同时选修学生人数少于20人,除特殊情况外,学校将调整开课学期或停开此课,学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

学生对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课程基本内容,并有相关材料证明,可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申请免修。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者,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免修。

下列课程不得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生产劳动、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课、课程设计、毕业综合训练,以及各学院特殊规定的其它课程。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疾病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核实同意,由体育课教学单位特别安排体育教学,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成绩并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免听

(一)学生因参加特定活动或因修读课程出现非个人原因而无法避免的时间冲突,经本人申请,某些课程可免听或部分免听。获准免听或部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按时完成作业,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二)原课程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上或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为考查的课程,重修时可申请免听。

(三)学生申请免听课程,须经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批准同意,未办理免听手续不随班听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载入学生学习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经批准同意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审核后,认可其成绩和学分。

学生在本校或与本校同录取批次或高于本校层次的其他高校学习因故退学中断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录入本校者,其原在高校期间已获得的与现修专业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以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课程考核按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执行,学校鼓励课程考核改革。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向学生公布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课程考核在开课当学期完成,次学期开学初组织一次免费补考。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五级制(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或二级制(合格与不合格)计分。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同计分制之间的成绩对应关系为:

百分记分制课程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五级记分制对应百分制

优=90

良=80

中=70

及格=60

不及格=45

二级记分制对应百分制

合格=75

不合格=45

学校以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成绩≥60分(及格或合格)以上方可计算学分绩点,成绩<6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学分绩点=0。五级制和二级制计分的课程成绩按上表转换成百分制后计算绩点。学分绩点的计算:

绩点=课程考核成绩÷105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学生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量化指标,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和考核成绩综合计算,作为学生评优、奖学金评定、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据。

学生可通过学校专门系统网上查询本人的学业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工部门另行制定。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修读体育课,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参加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合理安排好时间,以学为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和考试。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特殊情况必须缓考的应办理缓考手续。学生申请缓考,须至少于考试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因病申请缓考还须出示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考试中心批准。缓考者一般参加相同课程在次学期的开学补考,未按时参加考试者按弃考处理。缓考的课程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学校组织的开学补考一般不批准缓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补考按弃考处理。

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第十八条  凡缺考或考试违规者,该次考核成绩无效,成绩登录时记“缺考”或“违规”,取消其补考资格。考试违规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办理课程免听或请假手续,缺课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作业或课外练习未按时完成;

(三)未完成本课程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学生参加正常课程考核资格的审核由任课教师完成,且应于课程考核前通知到因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并报备学生所在学院和考试中心。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的卷面成绩替代上一学期的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按该课程考核方案进行评定。

补考后仍未及格的必修课程和不提出更换的选修课程、缺考或考试违规取消考试成绩的课程应重修;考核成绩及格,但学生自认为成绩不理想的课程,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

学生多次修读某门课程,按最优结果载入学生成绩档案,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在对学生成绩进行统计时,以补考或重修后的最优成绩为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而更换课程修读,则只登载新选课程成绩,原选课程不及格成绩不再登载。

学生评优评奖的成绩认定以评优组织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及培养要求制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各学院应建立创新创业档案,有据评定学生的创新创业成绩并折算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入学超过三个月且在修第一学年课程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项突出专长(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接受学院确定是否采信)或对某个专业有特别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甲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   艺术、体育类考生跨类转专业者;

(二)   按特定政策录取者(例高职对口);

(三)   进校后已转专业,再次申请转专业者;

(四)   “专升本”学生;

(五)   新生进校三个月以内,或已进入大二(含)以上年级者;

(六)   不符合转入专业考核条件者。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学生转专业按实施办法办理。

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在征得学生同意后,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未得到教务处正式通知前,须坚持参加所在专业班级的各类教学活动。擅自提前离校(专业)者,按旷课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累计超过6周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除外),因病休学还应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学生本人申请休学,一般应征得家长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经教务处主管负责人批准,学生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方可离校。

第三十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于一周内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注册,不能取得学习资格,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学籍。但学生应在服役离校前办理好保留学籍的手续。

学生因个人发展申请出国留学,需事先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由相应的家庭、部队或学校负责管理,本校不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休学(含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下同)期满,应于两周内持复学申请、休学通知及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组织复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还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传染病患者须提交恢复正常的化验单及医生的明确诊断意见)。

(三)退役的学生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持退役证办理复学手续。出国留学的学生持出国期间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办理复学和学分认定手续。

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教务处发出的复学通知方可复学。学生在未接到复学通知以前不得先行修读课程。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学生因个人需要,可以申请提前复学。

第七章  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初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审核学生的学业修读情况。对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到一定学分者作如下处理:

学业预警:由学工部根据《湖南理工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延长学习时间(留降级):累积不及格课程达20--30学分,学生个人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或学业红色预警一年期满不及格课程累积仍超过20学分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学业红色预警一年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40(含)学分以上且拒不执行延长学习时间者,或延长学习时间后不及格课程再次超过30学分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隐瞒既往病史录取在限制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应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学工部复审,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和校内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按相应的申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个人申请退学实时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如下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个人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期以上,正常缴纳学费且符合相关条件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学生的学费等费用的退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预期毕业的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对毕业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的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合格者获得毕业资格。

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经批准可能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修不满学分者,符合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不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籍转入原专业年级。

第三十九条  由各学院对所属毕业生逐个审核其毕业资格,出具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了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完全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尚有不合格课程累计10(含)学分以下者,可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结业后一年中,应回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核。因毕业综合训练不合格或答辩不合格的,应向所在学院申请重做或重新参加答辩。达到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结业时已届最长修业年限,或结业后无故不参加原不合格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答辩不通过,且已到最长修业年限,作永久结业处理。

结业离校学生的不及格课程一般以自修方式重修,学生个人可申请返校旁听重修,但须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凡回校参加课程考核的结业生,其食宿、交通费自理。

第四十二条  正式注册具备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退学,获得了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20(含)学分以上,但达不到结业条件者可发给肄业证书。不符合颁发肄业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报上级部门批准。申请变更未获批准,按招生相关信息填写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信息由教务处负责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学业证书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印制、填写与管理,证芯格式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科学生,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院政发(2007)16号《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2017年9月1日前根据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所作出的处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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